市级部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你单位主管的部分社会组织(名单附后),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未能按期参加年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32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现责成有关社会组织限期10日内(6月13日—6月23日)认真整改。整改期满,我局将视各社会组织的整改情况,分别作出年度检查的最后结论。
望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相关社会组织,认真、积极整改。
特此通知
附:1、限期整改的社会团体名单(6家)
2、限期整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