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公告
2011-11-03 18:45:32 来源:张家界市党政门户网 作者: 阅读: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重大或跨区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业务管理,并负责市人民政府作征收主体的建设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应当设立或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住房保障、工商、监察、审计、公安、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批意见表;
(二)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规划用地条件单;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调查红线;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资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征收项目一般按规划地块边界划定用地红线,依据详细规划下达规划用地条件,但应当将跨越现有地块边线的房屋整体划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
第八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房屋征收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预告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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