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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 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告诫函

2023-08-16 10:35:44  来源: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全市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及各网络平台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行业价格秩序,现结合全市旅游市场价格现场检查巡查情况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就相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二、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四、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六、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七、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

    八、经营者在网络交易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需保持一致。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望全市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线上及线下明码标价。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做好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检查巡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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