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7月1日讯 (通讯员 向进 龚拥军) 6月30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对钟某某、覃金某、覃美某三人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分别对钟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处罚,对覃金某作出司法拘留5日、罚款1000元处罚,对覃美某作出司法拘留3日、罚款1000元处罚。
6月15日上午,永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时,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原被告及其旁听亲属发生肢体冲突。永定区法院在核对监控视频,并对旁听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钟某某、覃金某、覃美某目无法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决定。
永定区人民法院提醒,无论是诉讼参与人员还是庭审旁听人员,都应当依法遵守法庭纪律,绝不能以非理性甚至违法方式在法庭肆意发泄不满情绪,扰乱法庭秩序,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