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2016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张家界等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9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立什么、如何立、何时立”这道“必答题”积极探索,14部高质量、显实效、利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先后出台,将与百姓生活、社会发展等息息相关的内容写进法条,串联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坚实足迹。
如今,这份立法答卷已构建起多维度、全方位的制度支撑体系,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的法治动能。
2016年10月27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该法规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我市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为全市城镇绿化区域内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法规遵循,推动全市森林覆盖面积连年扩大。目前,我市森林覆盖率达64.28%,位居全省第二。生态环境是张家界的核心竞争力,这也是我市在赋予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便聚焦“绿色”的根本原因。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着眼“守住绿”,把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围绕张家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开展工作,在先后制定的14部地方性法规中,就有7部法规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有力保护了蓝天永驻、碧水长流、净土常在、青山更绿。千年古树,绿意盎然。在张家界境内,每一棵古树都拥有“户口”,这得益于2020年10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张家界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给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棵棵古树撑起制度“保护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市全力推动生态治理、绿色发展法治化、规范化,连续出台《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快步迈进景城一体化发展进程,成功创建了国家森林城市等。旅游是张家界的鲜明特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聚焦这一特色立法,人大立法工作也呈现出明显的“张家界特色”。2018年5月1日,《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旅游发展的纲领性法规,不仅为张家界早日建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巩固旅游龙头地位、建设旅游发展高地提供法治护航,也为湖南文旅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的样本。 伴随着旅游发展进程,旅游市场各类顽疾逐渐凸显,聚焦旅游高质量发展的难点和堵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用24条具体内容在旅游市场秩序中亮起“红绿灯”,为发展智慧旅游,规范解决旅游佣金、旅游购物、景区讲解等问题提供法治保障。自《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2022年9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助推《张家界市深化“铁腕治旅”行动联合执法集中办公工作方案》及深化“铁腕治旅”行动“1+5+3+2”方案出台,极大促进了智慧旅游体系建设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旅游市场乱象得到极大改善,旅游投诉率较整治前环比下降70%。因为“旅游城市”这个最大特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多部地方性法规中专门考虑了旅游因素。《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设立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规定,在全国首次从文明行为促进的角度分别对旅游景区、旅游酒店(民宿)、旅游购物场所、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以及旅游者等应当自觉遵守的文明规范予以明确。在《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设旅游停车专章,从旅游停车场的规划、配套建设、停车通道、临时停车场设置、收费、特殊处理的交通组织拟定了创设性条款。赋予地方立法权是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让地方依据本地实际更好进行治理,这就要求地方立法必须“有的放矢”,才能达到对国家立法予以补充的效果。1月1日,《张家界市景区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景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共15条,根据我市旅游特点对山地型、岩洞型、河湖型、演艺型景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均有具体要求。结合张家界实际,聚焦特殊人群,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从“小切口”出发,让立法真正接了地气、合了民意。该法规实施后,张家界成为特殊人群绿色出游的热门地。不少游客点赞说:“这部规定让残疾人、老年人坐上了畅游张家界的‘法治直通车’。”“人大立法一开始就明确要真管用,要聚焦解决问题,聚焦张家界实际发展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田华玉表示,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小切口”、突出“实效性”,始终坚持用高质量地方立法促进高质量城市治理。针对市民长期诟病的城市脏乱差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制定《张家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推动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群众居住环境不断改善,生活品质持续提升。2024年,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将野外用火列为立法工作重点,积极推动我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立法工作,目前该法规已完成了第一次审议。
同时,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积极拓展“开门立法”,首次邀请国家级专家进行立法咨询,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召开立法座谈会,新设立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邀请基层群众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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