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7月27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发布《关于做好暑期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在7、8、9月3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我省将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高温作业岗位和高温天气期间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黄静静 罗斯妮 通讯员 曾鹤群 朱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