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已于日前出台的《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30日内须办结。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处理机构接受4种情形的投诉,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不履行、拖延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行为,以及在政府服务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违反《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其他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根据《办法》,投诉人可以通过专用投诉电话或信访、互联网、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人采用来访形式投诉,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多人就同一投诉事项提起投诉的,应该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实事求是,如实说明被投诉人、投诉事项、理由及通讯地址等内容,提倡投诉人分级投诉。投诉人应配合投诉处理机构的调查取证工作。 投诉处理机构对投诉的处理,有自办、交办、转办3种方式。办理投诉事项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及办理的方式。对于自办的投诉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对于交办、转办的投诉件,应当自接到交办、转办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投诉处理机构所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