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原株洲县交通局局长胡智荣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胡智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没收财产十万元。
胡智荣,1959年9月生,株洲县人,2009年任株洲县交通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罪,被株洲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11年7月1日执行逮捕。
2009年6月,株洲县白关镇至大京风景管理区路面改造工程中,胡智荣利用其职务便利,违反投招标规定,违规与投标人串通,以人为设置报名条件、动员他人退出等手段使行贿人王某中标,在工程质量上放任承建方以次充好,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97万余元;胡智荣在其担任交通局长期间,公路承建商袁某、王某等为感谢关照及希望以后能够得到更多的工程,多次送给胡智荣现金共计147万余元。
袁某送礼很绝,有两次分别在酒盒子里放了现金30万和50万元,弄得胡只要一拎上酒盒子就兴奋。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以胡智荣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