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卫生局关于办理在市中心城市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事项的公告
《张家界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于2011年12月20日印发公布。为落实《张家界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卫生局就办理在市中心城市设置医疗机构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置种类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医疗机构设置种类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及中医康复养老中心、专科医院、医疗急救机构、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及个体医疗机构等,详见《张家界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附件1。
二、申报时间
从公告之日起开始办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三、申办医疗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规定条件(详细情况可上卫生部网站查询,网址: http://www.moh.gov.cn)。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提交(详细情况可上卫生部网站查询,网址: http://www.moh.gov.cn)。
五、接受申请许可地点
张家界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窗口张家界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科(市政务中心3103房)。
六、申请具体事项咨询
咨询电话:8386396(市卫生局医政医教科)
8283310(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科)
8285992(市卫生监督所执业卫生监督科)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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