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株洲市房产局原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副处长刘鸿刚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尹春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鸿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尹春燕受贿所得款及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89.1万元、株洲市西子花园的住房一套,没收刘鸿刚受贿所得款44.7万元及退缴所得款30.6402万元人民币。
尹春燕、刘鸿刚于2004年起开始分别担任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处长、副处长,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尤其是利用房地产担保公司可以向房产公司发放贷款的权力,多次收受多家房产公司贿赂,其中尹春燕受贿81万元、价值人民币16.9万元的住房一套,刘鸿刚收受人民币44.7万元。尹春燕在担任处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所得8.1万元。尹春燕和刘鸿刚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在确认上述事实后,认定尹春燕和刘鸿刚犯罪事实成立,但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八年,刘鸿刚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刘鸿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了同监人魏某的盗窃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株洲中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