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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张科发〔2011〕14号)

2012-02-20 11:03:54  来源:张家界市科技局  作者:张家界市科技局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张科发〔2011〕14号

    ZJJCR-2011-06002

      各区县科技局,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制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修订,重新编制了《科技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张家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张家界市科技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张家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张家界市地震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地震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

      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

      5、《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条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五条

      7、《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

      8、《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四条

      9、《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张科发〔2011〕14号)

    (三)、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许可(共2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工程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共19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供电、供水设施等地震监测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4、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

      5、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6、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7、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8、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9、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10、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1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13、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4、持证单位弄虚作假领取或者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15、持证单位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

      16、持证单位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7、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1)《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

      18、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9、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奖励(共6项)

      1、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奖励

      2、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奖励

      3、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奖励

      4、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奖励

      5、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奖励

      6、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奖励

      法律依据: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条

      4、实施大型爆破作业备案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四条

      5、省外单位来张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七条

      6、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意见出具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张家界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知识产权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3、《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5、《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张科发〔2011〕14号)

     

      (三)、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处罚(共2项)

      1、假冒他人专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3)《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人民共国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3)《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其他行政行为(共10项)

      1、收缴专利侵权产品及专利侵权专用生产工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3)《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的调解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的调解

      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的调解

      5、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调解

      6、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纠纷的调解

      7、专利合同纠纷的调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3)《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

      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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