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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即将颁布实施

2012-08-24 17:23:54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大会会场

      8月24日,全省贯彻实施《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在长沙举行。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肇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叔红出席会议。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对推进我省信息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8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转型,信息化发展的环境、形势和任务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次对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既是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成果,又是数字湖南建设的重要保障,更是我省信息化工作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共56条,比原《条例》增加了13条。新《条例》从主体责任、规划编制、政策支持、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对原《条例》作了补充和完善,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推进,更加注重信息资源合理使用和保护,更加注重建立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具有新的特色和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10个方面: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二是在信息化规划编制方面,要求加强全省信息化的统筹规划,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重复建设;三是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要求加快推进“三网融合”,积极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融合;四是对信息工程绩效评价、资质管理、验收做出了规定,并可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五是对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和设施建设予以规范,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避免网络运营商的垄断,保证业主的选择权,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六是要求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完善交换共享体系,推进重大基础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政务信息的交换整合,资源共享;七是对采集信息和非法获取、披露、传播他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违反上述规定,可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八是推进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促进政务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九是明确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以及信息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投资融资、土地使用、人才培养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十是明确了电子商务、信息终端维修的信息保密义务。

      陈肇雄在讲话中,围绕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4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抓好学习宣传,准确掌握《条例》有关具体规定,确保执行中不走样;二是加快建章立制,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重大问题入手,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信息化政策法规体系;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使信息化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四是加强组织领导。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结合我省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配合,理顺信息化管理职责,充实信息化工作队伍,逐步形成省委省政府统一决策,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和统一领导、协调一致的管理体制,切实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陈叔红在讲话中指出,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条例》贯彻实施好,依法规范和促进信息化发展,为加快“四化两型”建设,实现富民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省直机关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负责人、省内外媒体记者共160余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全省各市州、县市区都设立了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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