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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正职监督必须从分权限权入手” ——专访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黄建国 本刊记者/申欣旺 白祖偕 文/郑亚邦 (发自湖南长沙)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目前对党政正职监督乏力,已成为反腐倡廉的一大瓶颈和软肋。这种状况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黄建国:从监督客体方面看,存在接受监督意识淡薄、不习惯不愿意接受监督的问题。从监督主体方面看,存在监督偏软、不到位、不及时甚至流于形式以及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比如,一些组织重使用轻管理疏于监督,同级和下级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社会公众缺乏信息无从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存在局限,等等。从监督制度来看,专门针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制度不多,操作性、实效性方面也存在问题。总体来看,对党政正职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制约相当乏力,往往要等问题很大了才会被查处。 中国新闻周刊:何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呢? 黄建国:造成这种状况原因很多。一是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方面的缺陷。从理论上看,我国党政领导体制的特点,决定了一般的监督措施对党政正职难以奏效。以地方党委为例,地方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名义上只有一票,但拥有会议的召集权和议程的确定权等至关重要的权力。在用人方面,书记事实上拥有对重要干部初始提名的主导权。这些权力使书记和其他常委事实上不可能处于平等地位。其他常委在其分工负责的范围内,其权力配置大致上也是这样一个格局。在政府系统,法律明确规定实行首长负责制,有的被演化成了“家长制”。在责任的配置上,一般也是要求党政正职对整个班子的工作负全责或负总责,不少工作还要对党政正职实行“一票否决”。所以,无论是权力实际支配力还是影响力,党政正职与其他班子成员都不可相提并论。党政正职的权力过于集中,边界不清晰,程序不规范,运行不透明,客观上造成难以监督、不好监督、监督不好。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注意到湖南对党政正职的监督上着力颇多,制定了若干约束性举措,你也公开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完善”的现实背景和推进路径应该是怎样的? 黄建国:近几年来,为规范党政正职的用权行为,湖南做了一些积极探索,制定了若干约束性举措,这些措施针对性强,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党政正职用权行为,湖南的探索还只是刚刚起步,根据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案例来看,党政正职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力需要进一步规范:在干部人事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党政正职在初始提名方面的权力和用人的责任;在财经工作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党政正职在融资、投资决策等方面的权力;在工程建设方面,除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得随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外,还要进一步规范党政正职在重大项目决策、重大项目预算调整变更等方面的权力;在经济工作方面,鉴于当前招商引资中给予奖励及优惠比较随意,不找市场找“市长”等现象比较普遍,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党政正职在决定优惠措施等方面的权力。这种规范既要从实体方面考虑,也要从程序方面考虑。在实体方面,要划出一些底线,说不清楚的、存在严重利益冲突的,应当明确禁止。在程序方面,要强化集体决策、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程序,不能个人随意“涂鸦”。 中国新闻周刊:在我们现行的党政领导体制下,党政正职应该达到怎样的分权限权才能实现有效的监督? 黄建国:从分权制权的角度而言,要实现对党政正职的有效监督,一是权力的内容和界限要明晰。要对党政正职的权力进行科学界定,明确权力范围,确保权力设置的科学合理,防止其权力扩张和滥用。二是用权必须讲程序。程序是实体的保证。无论是委员会制、还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正职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比如,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正职不能事先定调,必须在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又比如,规定不得以现场办公会、招商引资会、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应该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等等,这都是对党政正职正确行使权力的保障和制约。三是权责要一致。要强化用权受监督、有权必有责的意识,有多大的权,就要担多大的责,权责不能失衡。 中国新闻周刊:要达到这种状态,制度还需要何种改进? 黄建国:要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制度建设必须同步跟进。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解决党政正职监督问题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当然,也可以针对党政正职某些容易出问题的具体权力,如干部人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减免税费、融资贷款、提供补贴等制定一些分解限制和规范权力制度,就像湖南近几年探索的。制度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要增强制度的权威,防止把制度当儿戏、当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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