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近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研究出台了我市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
一、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农村和城市学校学生)免收课本费、学杂费和住宿费。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示范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其中省示范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期800元。职业高中收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全日制中职学生免除学费,具体规定按张财教〔2013〕28号文件执行。
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按湘价教〔2013〕90号文件执行。
二、学生在校就餐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学生伙食费管理仍按张家界市物价局、张家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学生食堂伙食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张价费〔2012〕6号)文件执行。要求学校加强校内商(书)店管理,规定面向学生消费的商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
三、我市与教材配套、供学生使用的教辅材料管理遵循以下征订原则:(1)学生自愿选购,征订数量由当地教育、物价部门从严控制;(2)选用范围为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教辅材料目录之内(具体按张教通〔2013〕99号文件执行);(3)教辅材料发行按省规定由新华书店负责,严禁社会书商进校推销或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4)为便于教学辅导,学校可以年级为单位向自愿订购学生统一代购教辅材料,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不得从中收取代购费用;(5)学校向自愿订购学生代购教辅材料具体数量、目录、价格(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物价等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向学生征订。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局订购。
四、各地要按照“七个禁止”要求严查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省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限钱数”:省示范性高中择校收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示范性高中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再另收学费。“限分数”:择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目招收学生。
学校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应依法办理,禁止学校向学生或家长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
五、学生作业本费: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费按省文件规定执行,高中课堂作业本由当地教育、物价管理部门从严审定。
六、中小学校学生校服只准城市(指区县城区)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组织学生购买并代收校服费,校服价格由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为减轻农村学校学生经济负担,规定农村学校仍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七、幼儿园收费管理仍按《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方法》(湘价教〔2012〕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其他收费问题
(一)除初中毕业生会考按省规定收取考试费外,义务教育阶段其他考试不得收取考试费或试卷费。
(二)高中学生在校住宿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禁止学校以任何理由向未在校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我市高中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期260元;高中学生公寓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重新审定。
(三)中小学校校外活动费(指学生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等费用),学校可向学生按次据实收取,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事后向学生及家长公布,要求相关费用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四)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学校可收取成本费用,每卡10元。
(五)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和学工学农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军训及学工学农活动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学校组织高一入学新生军训发生的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30元收取,军训时间不得超过10天。学校组织高中阶段学生进行校外学工学农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收取,活动时间不得超过7天。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六)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费。
(七)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九、进一步强调教育收费纪律
(一)中小学校不得在正常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利用教育教学场地、教学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学生的各种有偿培训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校学生的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活动。
(二)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学校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三)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强迫学生投保。
(四)学校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办学支出,地方政府或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平调,严禁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五)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凡中小学在职教师以各种形式组织学生在家或校外利用场地进行收费补课的,或在职教师利用教学职业之便为社会办班机构提供生源并从中获利的,将没收违规所得,并给予组织处理,直至党纪和政纪处分。
(六)市教育收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秋季开学后,联合市相关部门对今年以来各地各学校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规乱收费行为。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站在讲政治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省、市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要确保国家各项惠教惠民教育收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