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永定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