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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一”黄金周期间严格执行宾馆酒店客房最高限价的公告

2011-10-03 18:30:03  来源:张家界市物价局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工商局湘价服〔2010〕163号文件精神,鉴于目前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大幅上涨等因素,为防止“十一”黄金周期间哄抬客房价格,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现将“十一”黄金周期间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张价旅〔2009〕14号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双标间),即:一星180元/天·间、二星280元/天·间、三星480元/天·间、四星680元/天·间、五星1080元/天·间。各星级宾馆酒店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价,不得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炒房。
    二、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价格,提高客房价格的透明度。
    三、各宾馆酒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企业应从维护企业形象,有利于旅游和服务业长远发展出发,自觉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责任,自觉接受价格、旅游、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对相互串通、跟风提价、哄抬房价、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价格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特此公告。
     
     
    张家界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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