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张政发〔2011〕6号
ZJJCR—2011—0000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统筹好国有资本收益,是政府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从本级政府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及其他国有资本收入。本级政府出资企业是指本级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一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上级政府补助收入;
6.其他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
3.补助下级政府支出;
4.向社会保障预算调出支出;
5.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包括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发生的由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以外的必要相关费用性支出。
(五)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和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八)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政策;
3.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4.当年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以及上年结转收入;
5.国家出资企业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九)预算单位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当依据:
1.法律、法规;
2.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及财政部门的部署;
3.所属企业的布局结构调整、改革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4.所属企业预计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数额及其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十)试行期间,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组织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预算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政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十四)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十五)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六)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并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十七)政府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八)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上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十九)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进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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