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做好调煤保电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调煤保电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电力供应日趋紧张。为满足全省生产生活用电的需要,省政府强化调煤保电的各项措施,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特征进行宏观调控而采取的必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调煤保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坚决措施,把调煤保电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确保电煤任务落实到位
1、根据我省电力供需平衡对省内电煤的需求和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的煤炭生产情况,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9月30日,省将2000万吨电煤任务分配到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和湘煤集团,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和湘煤集团再将任务按月分解落实到能够供应电煤的煤矿。今后每年将视情况另行下达任务指标。
2、煤炭企业供应的电煤必须是热值在3500大卡以上、适合发电用煤的煤种。煤炭企业应按要求向电厂供应电煤,不得掺杂使假,鼓励煤炭企业向电厂点对点直销电煤,建立长期供销关系。电厂在接收省内电煤时,要及时结付货款,不得设置中间环节,不得压级压价压量或拒收,同时鼓励电厂从外省调煤完成发电任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电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掺杂使假和压质压价行为进行查处。物价部门要在电煤价格波动异常时依据《价格法》对价格实施干预。
三、确保全省电力供应
1、发电企业必须按省政府下达的发电指标,按月完成发电任务。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火电企业不得停止发电。省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发电任务的火电企业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通报全省并抄送集团公司,对连续两年完不成发电任务的,停止或取消其在湖南的新建项目。
2、省电力公司要科学调度,积极向外购电,确保完成外购电任务,优先保障民生用电,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拉闸限电。如不能完成外购电任务,则取消奖励,年终不能评先评优。
四、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1、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为物价部门,省煤炭局牵头负责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全省各级煤炭局必须按照省煤炭局的要求完成电煤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
2、省煤炭局将每年3000万吨的非电煤分解落实到煤矿并足额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煤炭,应缴纳10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3、煤炭生产企业送省内电网各燃煤电厂的电煤免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省网电煤指标的部分,由煤炭局负责按200元吨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未完成电煤任务累计数量较大的,要对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4、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炭局所征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不上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省财政厅从转移支付中扣缴,并由省监察厅对截留、挪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进行查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先征后返,按40%比例返还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用于调煤保电,20%作为征收工作经费,40%由省里统一专项用于调煤保电,由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煤炭局研究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报省调煤保电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必要时,经省调煤保电领导小组批准,在有关市州依法依规设立征收检查站,按200元/吨征收出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州政府抽调煤炭、交通运输、公安、物价等部门人员实施检查征收工作。
6、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
五、实行发电购电奖励政策
1、取消原定的储煤补贴政策,实行发电购电奖励政策。省财政每年拿出8000万元,用于奖励完成和超额完成发电任务的统调电厂和完成和超额完成外购电任务的省电力公司,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调煤保电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后施行。
2、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奖励。2012年4月,对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2012年10月,对2012年4月1日到9月30日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六、做好煤炭资源配置工作
对适合做电煤的煤炭资源,设置一定附加条件,优先对发电企业进行“招拍挂”,对其他煤炭资源,面向市场“招拍挂”。火电企业在获得煤炭采矿权三个月内,必须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否则,依法收回采矿权重新进行“招拍挂”。
七、加强对调煤保电工作的领导
1、成立以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调煤保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调煤保电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省调煤保电领导小组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就调煤保电任务计划、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外省煤调运、电煤储备等工作进行统一调度和指挥。有调煤保电任务的市州、县市区都要成立调煤保电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当地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指令性任务负责。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调煤保电具体工作办法。
2、建立调煤保电工作责任制。省政府与相关市州政府签订调煤保电工作责任状,并要求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省调煤保电工作领导小组按旬考核、通报各单位调煤保电任务完成情况,按月考核、通报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完成情况。连续1个月完不成任务的,由省监察厅会同省经信委、省煤炭局和省物价局约谈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连续2个月完不成任务的,由省调煤保电领导小组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并适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格执行“三挂钩”,即将完成电煤任务与煤矿生产证照挂钩、与当地用电计划挂钩、与财政转移支付挂钩。
3、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组织监察、经信、煤炭、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各地调煤保电工作、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4、各级政府都应切实加强对电、煤生产的领导,尽力为电、煤生产企业创造好的环境。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