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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01-30 10:06:49  来源:张家界新闻网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

    公  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同时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现将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调整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案件承办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查询,或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案件审理具备通过互联网开庭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所有案件(包括且不限于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的,可通过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法官申请延期开庭,本院应予以准许。在疫情防控期后应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核实。

    四、疫情防控期间,拟到本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优先选择法院官网、微信小程序“湖南移动微法院”办理网上立案等诉讼事项,如果纠纷愿意调解,建议选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APP,也可以使用邮递等方式递交诉讼材料;其他诉讼服务事项可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电话咨询或办理。本院将切实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网上诉讼服务,请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尽量减少外出,降低防疫风险。

    五、疫情防控期间,拟到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进行观看。    

    六、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坚持选择到法院窗口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建议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务必戴上医用口罩、医用手套再出门。本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将进行体温监控,请予以协助。

    七、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会选择电话、微信、短信等多种平台与诉讼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诉讼意见,请予以协助。如果确需约见当事人,也应当事先询问当事人身体状况,将在本院指定且基本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场所下进行。     

    八、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就执行工作优先查控系统实施财产查控措施,暂缓开展集中执行,夜间执行等活动,严禁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如果财产查控措施涉及防疫、疾控的企业和人员时,报经分管院领导决定,一律暂缓采取查控措施。

    九、疫情防控期间,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若对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衷心祝愿广大市民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28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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