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区增容、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我省拟立法推进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为了促进和保障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省拟出台《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11月2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2014年12月,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称“自创区”)获批以来,自创区协同创新体系初步构建,创新生态日益优化,为我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实施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自创区建设还在管理体制机制、协同创新发展、激励政策、科技金融结合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草案分36条,对自创区的范围、管理体制、激励机制、以及有关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以促进技术、成果、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开放共享,推进自创区一体化建设。
随着自创区的快速发展,原有的长沙、株洲、湘潭三个国家高新区核准的范围,已难以满足自创区的发展需要。
对此,草案提出,对自创区扩区增容,扩大自创区政策覆盖范围,除长沙、株洲、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还将包括省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纳入自创区建设范围的其他园区。同时,衡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等国家高新区将参照本条例执行。
为了进一步优化自创区管理体制,草案确立了“省统筹、市建设和区域协同、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并对省政府、长株潭三市政府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包括加强省政府对自创区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压实长株潭三市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规定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推进自创区建设工作。
为激发创新主体活力,草案对相关方面做出了规定,比如,规定自创区实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专项制度。
自创区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不受学历、任职年限、职务级别、岗位级别和受聘名额限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可以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
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新方式,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赋予其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此外,草案还对相关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包括改善营商环境,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下放或委托管理事项、创新环评方式、支持产业创新等作出规定;加强责任追究,对未及时研究解决自创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创区工作推进不力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容错机制,明确在自创区建设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和错误,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