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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台新政

2019-12-16 08:18:04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银艳 黄圣平 邓圣明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湖南日报12月12日讯(记者刘银艳通讯员黄圣平邓圣明)笔者今天从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我省已于日前出台《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参保患者,在我省的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看门诊开降压药、降糖药,可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可达70%。此举可让我省700多万城乡居民“两病”参保患者受益。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两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的就诊范围,以协议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主要包括符合医保准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高校医务室等。

    “两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范围,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范围内选择确定。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不设自付比例;其他药品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自付比例,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支付后,再按照医保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纳入门诊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两病”参保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60元,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600元,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两病”参保患者合并其他靶器官功能损害,达到特门疾病准入标准的,继续按照特门疾病管理,按照70%比例支付,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通过特门疾病保障基金支付。

    《实施意见》要求,适当放宽“两病”参保患者门诊配药时限,根据病情需要,可将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4周(或1个月);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两病”参保患者,可以一次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实施意见》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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