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实施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推动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落实落地,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建立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凡是在我省范围内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如下违法行为或线索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进行举报。(二)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渔具渔法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三)使用探鱼、锚鱼、视频辅助等设备垂钓;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垂钓;其他生产性垂钓行为;(四)为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七)非法猎捕、杀害、买卖长江流域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八)餐饮单位发布长江禁捕水域“野生鱼”“河(江)鲜”等广告或提供预定式推销,经营“长江野生鱼”“洞庭湖野生鱼”等相关菜品或以此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执法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公众号、邮箱等其他举报方式,对举报线索实施闭环管理,及时受理和查处社会公众对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并反馈核查处置结果。举报方式如有调整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人获得奖励必须是以实名方式进行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基本的事实证据或有效线索,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内容事后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四)举报线索事后经有关部门查证未达到行政或刑事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的;(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授权)具有监督、管理、巡查巡护职责的人员;执法机关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信息或工作协助,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实施处罚后,可视案情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参考下列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一)对提供有效举报信息的人员,奖励人民币50-1000元。其中:举报信息经查证属一般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奖励50-100元;举报信息经查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奖励500元;涉案人员3人以上的团伙作案、涉嫌生产性捕捞、制售电捕鱼器、收购或销售非法渔获物等案件的举报信息,奖励500元;涉及非法捕捞及收售非法渔获物利益链条案件,或其他重大案情的举报信息,奖励1000元。(二)对协助执法机关人赃俱获查获违法行为的,可按前款有关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三)在查获重特大案件中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特别奖励。(一)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按接警时间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实质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执法机关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以第一次举报计奖。(四)举报人员提供有效协助,帮助执法机构人赃俱获查获违法行为,1-3人参与的,按实际人数计奖;参与人数超过3人的,最多按4人计奖,由参与者协商分配。举报奖励由具体承办涉渔案件的执法机关负责实施发放,应明确和规范举报奖励发放的相关程序,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经审批后,及时告知举报人领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限要求,并做好记录,并严格按照涉密管理的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及档案资料管理,防止泄露举报人信息。原则上,举报人应在接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逾期且无特殊情况(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所需经费从长江禁捕专项结余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的,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执法机关要加强资金管理,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奖举报措施,在本通告下发之前已经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且奖励标准高于本通告的,可按原办法执行。附件: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涉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电话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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