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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男子结婚7个月"喜当爹" 孩子非亲生

2013-01-14 11:13:49  来源:湘潭晚报  作者:佚名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结婚7个月当爹,他要求妻子赔偿抚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认为,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过错,男方无权请求精神赔偿

      湘潭在线1月12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黄戌娟)湘潭县的李丽与丈夫王忠结婚7个月后,生下了一个女孩。王忠怀疑这不是自己的孩子。经鉴定,这个女孩确实不是王忠的骨肉。之后,李丽又擅自将与王忠怀的小孩堕胎,夫妻关系雪上加霜。李丽起诉要求离婚,王忠则要求妻子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结婚7个月当爹

      1月11日,湘潭县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王祥归李丽抚养,李丽支付丈夫王忠抚养王祥两年的抚养费及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则未予支持。

      2009年正月,王忠与李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女儿王祥。因对王祥的血型表示怀疑,他们在孩子出生第4天便申请了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了王祥与王忠的亲生血缘关系。

      王忠得知后,经常喝酒、打牌,李丽指责他时,他就抱怨王祥非其亲生,指责李丽对其不忠,双方为这事经常发生矛盾,关系一直不好。2011年4月,李丽因不堪忍受这种生活,选择了外出打工。

      法院判女方付补偿金

      对于李丽的离婚诉求,王忠表示同意,但认为李丽在婚前怀上别人的孩子,且擅自堕掉他的小孩,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他要求李丽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并赔偿抚养王祥两年的抚养费及医疗费。

      湘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祥与王忠无血缘关系,王忠对王祥无抚养义务,而王忠实际承担了抚养责任,李丽应就此对王忠进行适当的补偿。

      至于精神损害问题,因王祥系李丽与王忠结婚前所生,并非与王忠婚后所生,因此,李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过错。李丽堕掉第二胎,即便未经王忠同意,依照婚姻法规定,王忠也无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法院没有支持王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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