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73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及《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张政发[2006]5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永定区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包括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中央、省属、外地驻永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和地点
年审时间:2015年4月8日至2014年6月8日。
年审地点:永定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北正街衙门口31号)
咨询电话:8252299
三、年审方法
(一)年审按属地原则进行。请各用人单位在公告之日起到永定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参加年审。
(二)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
3、残疾人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本单位上年度已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票据或付款凭证残疾职工上年度3、6、9、12月份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发放表上应有残疾职工本人签名确认;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确认的代发工资清单并且加盖单位公章)、社会保险缴费资料(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证明原件。
四、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理
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年审时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永定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