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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知识(八)

2016-08-06 21:50:34  来源: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知识(八)

      25、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

      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6、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7、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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