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没有违法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468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840元。
三、其他
1、 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一律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2、申请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湖南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
没有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
3、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提下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4、扶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扶助对象资格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5、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6、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