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12月14日讯 (通讯员 巩守信)近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获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现年24岁的汪某某没有驾照,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汪某某在市区办完事之后驾驶其父的一辆小轿车返回家中,当车行驶至永定区某镇一路段时,因判断失误,将年近七旬的行人张某某撞倒。汪某某因害怕被村民殴打,没下车就驶离了现场,张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汪某某在向朋友咨询了交警部门的电话后,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某无证驾驶且操作不当,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之后,汪某某的亲属积极地与被害人亲属进行调解,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取得了张某某亲属的谅解。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又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对其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