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1月13日讯 (通讯员 刘颖) 虚构虚假工程承包项目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后以需要预先支付保证金为由,骗取工程保证金20万元后携款潜逃。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对实施合同诈骗的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李某谎称在永定区沙堤乡尒水村要修建12栋烟草别墅,需要施工队伍。在没有得到业主的授权委托下,李某伪造了一份修建12栋别墅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并以发包方的身份与卓某、罗某签订12栋别墅工程承包合同,后以需要预先支付保证金为由,收受卓、罗二人工程保证金20万元。后因无法如期开工而至实情败露后,李某携款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建筑工程承包方在签合同前,应仔细审核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等信息,查明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时,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书面合同、法人签字、银行账户等未经核实的信息就与其签合同,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