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2月14日讯 (通讯员 刘华 李远淼) “由于本人法律观念淡薄,平常很少学习法律,可以说是一个法盲,所以先后两次出售了基地苗木……经过法官耐心教育,我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才知道这是犯法的事。今后,我一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日前,被拘留的李某向张家界市中院执行局递交了检讨书,通过检讨书表达了他的愧疚与反省。
1月13日,市中院在执行张家界市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吴某信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李某未经该院同意,于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擅自将市中院查封、评估、拍卖的位于永定区沙堤乡某村罗家逻、罗家嘴、五旦丘组中坪部分土地上的部分苗木挖掘私自变卖,妨碍执行,并拒不交出苗木变卖所得造成查封评估的苗木无法整体拍卖。遂于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李某处以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的处罚。
李某在拘留所深刻反省,意识到了自己行为触犯了法律,主动让家属交出苗木变卖所得款项和罚款。市中院执行局法官通过审查,认为其态度诚恳,依法作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
法官提醒:如果个人财产在民事案件中已被查封,当事人不要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否则,法院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六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