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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领罚!

2020-12-11 09:52:38  来源:掌上张家界  作者:何莉 姚璐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日前,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交纳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80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3869.6元,并责令被告人张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日,经群众举报,被告人张某在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永定区澧水河自然水系大漠洲水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作业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重18公斤。另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1月26日已赔偿直接经济损失780元,并于当日放流价值人民币3869.6元的鱼苗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仙人溪天然水域,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费用并已实施增殖放流,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对被告人张某犯罪所用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80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3869.6元。(款项已交纳,增殖放流已履行)责令被告人张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永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友情提醒,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危害环境资源,遵守禁渔规定是每个公民维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何莉 姚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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