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金融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永定区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张家界某银行向秦某发放383000元住房贷款,保证人为某房地产公司。但贷款发放后,秦某仅还款至2019年3月,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房地产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人责任。为此该银行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判决被告秦某偿还本金238655.08元及利息17592.26元。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抵押人将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交付给贷款人保管之日止,故保证期间已届满,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都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被告秦某违约逾期还贷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事实之后,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应当援引《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记者 段晓辉 通讯员 夏赞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