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永定区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对涉案2名被告人予以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英、赵某银夫妇在慈利县江垭水库内采用渔网拦河截捕的方式,非法捕获71条麻鲢(学名鳙鱼),重389.51千克,价值人民币11685元,造成渔业资源1损失7790元。次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英将捕得的鱼获以46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查获。2月8日,被告人赵某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英、赵某银于2021年10月19日放流价值人民币7790元的鱼苗至永定区澧水河鸬鹚湾河段增殖放流基地,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英、赵某银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英、赵某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费用并已实施增殖放流,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英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告人赵某银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责令被告人王某英、赵某银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江垭水库内每天进行一次巡河值守,以工代偿,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相关规定,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天然水域实行永久性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所有天然水域实行十年禁捕。(田锐 高甜甜 向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