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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脱落线缆割喉 “的哥”惨死

2013-01-22 18:30:08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林靖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的哥”李先生驾车路遇线缆脱落,当他下车查看时,一辆白色轿车驶来,轧到线缆,将线缆绷紧,接着,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未发现线缆,撞到线缆上,这时,悲剧发生了,绷起的线缆一下子将“的哥”李先生剐倒,李先生被线缆割喉,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先生之子一纸诉状递上法院,状告这两辆车的司机和线缆所有者、公路管理部门。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四被告都对李先生之死负有责任,判处四被告共赔70余万元。

      在庭审中,记者了解到了此事的经过:2010年11月4日,的哥李先生驾驶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桥北侧时,遭遇前方脱落的线缆。于是,李先生将车停在路中间,下车查看,并开有双闪灯。

      这时,莫某驾驶白色轿车由南向北在右车道行驶,车轮轧到脱落的线缆,并将线缆绷紧,莫某停车。紧接着,张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从左侧车道行驶,因未及时发现线缆,遂与线缆相撞。线缆被绷起后,突然将的哥李先生剐倒在货车车底,李先生颈部被线缆割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后车司机莫某、张某、线缆所有者及公路管理部门全被告上法庭,的哥李先生之子小李作为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元。

      经过审理,海淀法院认为莫某、张某、线缆所有者及道路主管部门对李先生之死都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据此,法院考虑到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大小,判决线缆所有者承担50%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莫某及道路主管部门各自承担10%的责任。依据有效的证据材料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总共为70余万元,各方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法官释法

      为何“按份担责”

      此案为何“按份担责”?海淀法院杨静法官解释,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中,导致李先生死亡的线缆,如果安置符合国家标准高度,就足以防止出现行驶中的车辆将线缆撞断的可能。线缆所有者未能行使足够的注意与防护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线缆所有者架设线杆时,公路管理机构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架设后亦未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导致线缆长期处于过低状态,与李先生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而司机张某和莫某在行驶过程中,没能妥善驾驶车辆避让行驶,致使车辆轧到脱落线缆,具有主观过错,亦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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