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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水果刀被拘留背后的“权力滥用”

2013-02-22 12:16:26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毕晓哲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郑州市民吴伟春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小水果刀,不料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吴先生说,该水果刀是在正规超市合法购买的。郑州警方相关负责人称,该水果刀属于管制刀具,警方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2月21日-中国新闻网)

      澄清因在钥匙链上携带小水果刀被拘留一事是否妥当,我们不妨设置一个“假设”。假设警方处理的合理合法,那么,按照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公众习惯现状,身上有钥匙链且上面携带有小水果刀人一定不会少,如果再加上同样应该管制的“菜刀”,也就是说,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被关进拘留所的人不说成千也有上万人甚至上亿人之多;二者,如果继续认为这种“拘留处理”是合法合理的话,当地警方的此次处理就成了给亿万国人的“普法”——原来,多少年以来只要我们身上携带有小小的水果刀就应该被“关拘留所”啊!然而,这样的逻辑和推理显然是不成立的,如果“携带有小小的水果刀就违法,就应该被拘留”,为什么多年来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的亿万公众竟然“懵懵懂懂”、一无知悉呢?

      所以说,即使是当地警方“口吐莲花”的声称是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等等,依然不能摆脱对法律执行曲解之质疑。

      一部经过多年社会实践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会“弱智”和“白痴”到可以无视公众习惯、针对每一名公民只要身上有水果刀就要“处罚”,之所以出现一个令人不解和好笑的“携带水果刀进了拘留所”这样的事件,出问题的绝不是法律而是身为执法者的警察。如果一些警察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本意,什么样的奇闻怪事不能发生呢?今年1月份媒体报道,一对青年网友到宾馆开房,当地警察以“查房名义”敲开房门,最终发现没有卖淫嫖娼行为之后竟然通知女方家长领人,引起舆论一片大哗,警察有何权力通知女方家长领人?只要网友“开房行为”不违法,警察就无权处置和处罚,这是一个常识和常理。

      在一些法律被滥用,背后往往有着政绩指标考量的支撑。多年来一些地方实行的给罚款定指标行为、“破案率”标准,往往倒逼一些执法者吹毛求疵,无视他人合法权益,甚至是为了“凑数”去违法执法。到宾馆“查网友开房行为”,未必没有“破案率”的支撑;一些地方交通部门,对行驶车辆“一查一个准”,“鸡蛋挑骨头式”的处罚,就是明证。这起“携带水果刀被拘留事件”也是如此,当地警方在执法检查之前并不知道该市民身上有水果刀,是在被带到派出所之后掏出所有证件和携带物品之后才发现有水果刀的,并不排除警方查处“水果刀违法”本身就是想让将公民“凑数”的,携带水果刀的某某不过就是一个“政绩指标”之下的“牺牲品”。也不知道,这个“拘留决定”会给当地派出所带来多少“政绩分”。然而,无论是一些警察对法律的“故意”曲解,还是囿于“破案指标”、“处罚数额”的压力,根源却在于公权力制约的远远不够。一些地方之所以可以随意下“指标”,一些执法人员之所以敢于为所欲为,说白了就是监督力量的孱弱,公众权益的孱弱。法律在本质上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也只有公权力真正关进笼子里,法律才不会变成肆意伤害公众合法权益的工具。(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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