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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轮奸后收钱帮作案者翻供被判缓刑

2013-03-26 15:21:06  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 薄庭庭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侦破

      检方冷静分析 发现串供线索

      该案受理后,邵东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全面阅卷审查,查明该案是一起性质恶劣的强奸犯罪。但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抓获刘学一人,而共同轮奸作案的宁挺彦、宁某二人均在逃。公安机关也未能提取到强奸案发过程中遗留的任何物证。上述证据均系言词证据,这类证据本身具有主观性、不稳定性等特点,容易翻供、翻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补强证据。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为防止刘学翻供,到看守所收集刘学的入监体检报告,询问其同监犯,排除刘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获,同时通过询问被害人听取其意见,了解其诉求,复核了其在公安机关陈述的真实性,然后将上述证据一并提交法庭,确保一审判决完全采信公诉主张。

      受案后,该院通过口头以及书面等方式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要求快速抓捕同案犯宁挺彦、宁某,获取同案人供述以补强证据。(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同时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到二同案犯户籍所在地,通过讲政策、做工作,要求其亲友、基层组织劝说二同案犯趁早归案。最终宁挺彦迫于压力于2011年9月1日主动归案。

      该案在原二审期间,刘学翻供、李某变更陈述,导致市中院认为该案被害人遭轮奸的事实证据不足,将该案裁定发回重审。邵东县人民检察院面对证据突变,经过冷静分析,认为刘学突然变更自侦查直至一审期间己经多次作出的供述内容,否认强奸中具有轮奸情节,被害人也突然变更陈述,其中极有可能存在串供串证。随后将这一情况反馈到公安机关,要求公安展开调查。公安机关根据建议对李某立案侦查,并一举查获刘华生妨害作证、李某包庇的相关事实。

      该案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后,未认定刘学的轮奸情节,量刑从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直减至有期徒刑五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一判决,未充分考虑该案原已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体系,未查明刘学翻供、李某变更陈述的原因而错误地认定事实,并直接导致适用法律不当。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一方面积极与邵东法院沟通,希望法院能内部纠错。另一方面,将该案录入抗诉平台,并书面提请市院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纠正中院的错误判决。

      市院受理了该院请求,邵阳市中院以院长发现错误为由启动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程序,并决定发回重审。最终由于邵东县院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使该案得以成功改判。

      透视

      检法两家合作成功纠错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检法两家虽然审判监督的方式各异,但检法两家互相理解,分工合作,使该案得以成功纠错。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被告人不服重审判决上诉、再审、被告人不服再审判决上诉等多次审判程序。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在成功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准确把握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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