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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寻友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犯罪工具

2013-04-06 09:49:40  来源:人民网  作者:潘从武 张越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你玩微信么?除了跟相熟的人联络感情,会不会闲来无事“摇一摇”,寻找“附近的人”,捞个“漂流瓶”体会跟陌生人结识的奇妙缘分?

      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受到许多人的追捧,也为交友创造了便利条件。但是当这种交友工具被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时,危险也随之而来。

      “附近的人”伸罪恶之手

      “出售各类烟酒,有意者联系。”今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无意中在微信“附近的人”中发现有人在签名中这样写到。凭借职业敏感,民警意识到这其中有问题。

      随后,民警假装买家与此人聊了起来。“万宝路每条200元,保证真货,还可送货上门,你就放心吧。”自称小王的男子在微信中说。

      按照约定,民警与小王在乌市宏大广场交货,时间刚到,小王开车载着一名女子准时出现,民警当即缴获10条万宝路牌香烟,并将两人带回刑警队询问。

      原本以为是一起普通的非法经营烟酒案,没想到,民警发现,在这起案件中出现了新的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高中女生通过“微信”方式进行非法经营烟酒活动。

      21岁的王某曾在涉外酒店工作,可以通过一些渠道获得走私的外烟、外酒。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王某瞅准了“微信”这个平台,他通过“附近的人”、“摇一摇”随机寻找到一些高中女生,在聊天中获取对方信任,时机成熟时就向她们透露这个赚钱之道--每卖出一条外烟或一瓶外酒,提成50元至80元。

      想到丰厚的“好处”,不少女生欣然接受。她们开始在微信上频频添加陌生男子,在聊天中透露销售烟酒的信息,甚至直接在签名中打出广告。

      “小女生通常不会被人怀疑,加她们为好友的男子也特别多。”民警告诉记者,有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赚到2000余元,但她们只看到有利可图,却没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这些高中女生不自觉地充当了犯罪工具,好在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侦破,遏制了其发展势头,没有产生更恶劣的后果。因其涉案价值未达到立案标准,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他们对涉案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摇一摇”落入温柔陷阱

      微信“摇一摇”邂逅美女,原以为是场艳遇,没想到竟是“吧托”设下的温柔陷阱,40岁的徐先生因此损失上万元。

      2012年11月4日,徐先生与微信上结识的女子小美约在乌市西虹东路附近的“爱舍咖啡”见面。起初,小美点了咖啡、茶水和干果。其间,两人越聊越起劲,小美又提出开瓶红酒助兴,随后,徐先生又在小美的鼓动下点了洋酒,两人在咖啡厅共处的两个小时内,徐先生刷卡4次,消费1万余元。

      直到回到家中无法联系到小美时,徐先生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他立即向警方报案。

      实际上,在徐先生报案时,“爱舍咖啡”与“爱舍便利店”早已进入了警方的视线,为了将这个窝点打掉,警方前期侦查摸排了1个多月。次日17时许,警方一举端掉了这个诈骗团伙,抓获爱舍咖啡厅涉案人员28人,其中“吧托女”19人。

      据办案民警介绍,“吧托女”主要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结识受害人,受害男性多为短暂停留在乌市的外地生意人。“吧托女”利用其贪图美色、想寻找艳遇的心理实施诈骗。“她们的头像多为网络上下载的美女照片,与受害人聊天的内容颇为暧昧,成功引诱其见面后,带其在爱舍咖啡进行消费,有的还会要求受害男性在爱舍便利店购买巧克力等礼物。”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有的“吧托女”一天能引诱10余人上钩,每一笔消费中,她们可从中获得50%至80%的提成。

      在此案中,经查实的受害人有50余人,涉案金额9万余元。但据案情分析,民警称,其涉案人数已超过300人,涉案金额也在数倍之上。目前,此案已移交检察机关。

      “漂流瓶”交友需谨慎

      23岁的晶晶是个微信迷,她常常通过微信中的“漂流瓶”等功能结识陌生男子。她直言:“寂寞无聊呗,反正顶多见面吃个饭,又不干嘛。”然而,在一次约见中,彬彬有礼的男子竟对她进行性骚扰。

      记者随机对乌市几位喜欢玩微信的年轻女孩进行了调查采访,不少女孩坦言,在微信交友中遇到过一些陌生男子的言语挑逗及性暗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寻找涉世不深的年轻女性为侵害对象,通过聊天,邀请受害人见面、娱乐、吃饭,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实施诈骗、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记者了解到,目前,新疆已发生多起此类案件,而由于微信上并不会留下不法分子的真实信息,此类案件的侦破有一定难度。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江晓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微信使用者应从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起,慎重发布个人信息,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见面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障人身安全不被侵害。此外,由微信等新型网络社交工具引发的犯罪问题需要软件开发商与相关立法、执法部门合力监管完善,避免不法分子钻“高科技”的空子。此外,公安机关在及时侦破此类案件的同时,也应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将“微信”犯罪遏制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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