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夫妻为了孩子能有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协商上法院要求判决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该院判决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小女儿变更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经是合法夫妻,2009年被告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胡某离婚,该院准予原、被告离婚,两婚生女儿均由原告抚养(大女儿现已成年)。现原告由于长期在外务工,没有精力和时间照顾小女儿,致使小女儿长期寄托在学校。同时被告现任深圳某公司高管,有时间和能力抚养小女儿且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小女儿本人也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庭审中被告提出不同意调解,经询问得知被告是想把女儿带到香港去落户,而那边需要法院的判决书才肯办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是为了使女儿得到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被告也愿意抚养女儿且条件较好,女儿也表达了愿意随被告生活的想法,依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该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