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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廊介绍卖淫 触刑律涉罪落网

2013-06-07 19:37:08  来源:张家界新闻网  作者:彭涛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张家界新闻网6月7日讯   (通讯员 彭涛 )一年轻女子以开发廊掩人耳目专门从事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勾当。目前,永定区检察院以王某(女)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提起公诉。

        32岁的王某系湖南省永顺县人。自2008年以来,王某就在张家界市城区后溶街经营一无名发廊,从事介绍、容留妇女卖淫。今年3月12日23时许,开房居住在某酒店106、107房的龚某、向某甲、向某乙、王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由龚某给王某打电话要两卖淫女去107房卖淫,王某即安排介绍刘某、刘某某到107房卖淫。之后,两卖淫女来到107房与向某乙、王某某分别发生了性关系,王某某支付自己和向某乙的嫖资600元。龚某、向某甲则在106房进行嫖娼活动。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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