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与前女友恢复恋爱关系遭拒,为挽回恋情,无视国家法律,不顾前女友的反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近日,由江西九江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缪某系恋人关系并同居,后因两人性格不合,恋爱关系中断。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刘某赶至被害人缪某的出租屋内,欲与缪某恢复恋爱关系,但遭到缪某的当场拒绝。刘某不顾被害人缪某的反抗,强行与缪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害人缪某仍不愿与被告人刘某恢复恋爱关系,刘某遂对缪某进行言语威胁,并用手掐住缪某的脖子逼迫缪某同意恢复恋爱关系,缪某感到危险后,假意同意并伺机逃离。刘某发现被害人缪某逃走后,驾驶自己的轿车对缪某乘坐的出租车进行追堵、纠缠。后缪某在刘某离开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