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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状告3子女判请赡养探视

2013-07-01 17:26:4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章宁旦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从今天起开始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因为房产继承引发的赡养纠纷,84岁的郑老太太把自己的3名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及每年探望其三次。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判决其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同时,更在判决中人性化地以让其子女在节日期间支付“过节费”的方式促其履行探视义务。

    为房产亲情不再老太诉子女不赡养

    84岁的郑老太有过两次婚姻,先后生育了5个子女,其中4个子女是其与前夫所生,最小的儿子是其与现任丈夫所生,其老伴已于2005年去世。

    在老伴去世前,几个子女曾一起讨论母亲的赡养问题。因郑老太与老伴在东莞市清溪镇有一栋46平方米的房屋,子女们便决定房屋归谁,母亲就跟谁生活。后来郑老太和老伴与小儿子余某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余某林,余某林表示接受赠与,并同意照顾母亲并和母亲一起共同生活。

    岂料,随后大儿子杨某明、大女儿余某明及二女儿余某群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由郑老太及其老伴和3名子女共同共有,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郑老太及其老伴在上述赠与合同中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于是判决确认3名子女各占房屋五分之一份额,小儿子余某林占房屋五分之二份额。而余某明和余某群都将自己的那份赠予了其大哥杨某明。

    老伴去世后,郑老太一直跟着小儿子余某林生活,三女儿余某兴也时有照顾。随着年纪的增长和身体状况的变差,郑老太觉得自己身体已是大不如前,治病的花费也不少,再加上小儿子上班,对其也难以日夜照顾。而其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都已退休,有时间有能力照顾其饮食起居,也该尽他们的赡养义务了。

    因此,郑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3名子女每月各支付2300赡养费,并且每年探望其三次。

    法院: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老人

    法庭上,郑老太的三名子女均表示,其母亲有稳定经济来源,并无生活困难的情况。同时,其母亲与余某林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余某林承诺今后负责全部照顾其母亲的义务。他们都有自己的家庭,且无固定收入,也无支付赡养费的能力。还表示希望母亲用善心对待儿女,不要偏心,这样他们都会常常探望她和孝敬她的。

    对此,余某林反驳,如果房屋是全部给其的话,其负全部责任,并称如果杨某明愿意向其支付父母的赡养费,他愿意退房屋。其表示杨某明住花园别墅、开“皇冠”怎么可能没钱?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六十周岁以上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且余某明、余某群与杨某明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郑老太有劳动能力维系其正常生活。

    对于三人均提到的房屋赠与合同,从该合同内容可见,余某林照顾郑老太并共同生活,并没有排除杨某明、余某明、余某群就不再需要赡养郑老太,而从杨某明之后提起的诉讼可见,郑老太和老伴也只将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赠与了余某林,而并非他们签订合同时所认为的全部。

    最后,法院考虑到赡养人的经济情况等因素,判决余某群、余某明、杨某明向郑老太分别支付自2012年起每年600元至1800元不等的赡养费,同时在每年的春节、生日(其本人与其母的)、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六个日子前十日内各支付100元至400元给郑老太。

    法官:作此判决只为唤醒赡养人的亲情和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郑水强表示,本案中,对于郑老太要求三名子女每年探望3次的诉讼请求,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特指2013年7月1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前)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探望义务的规定,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郑老太的该项诉求。但是,法院必须明确,对父母进行探望是一项传统美德,是一项道德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时只不过意味着该项道德义务深入人心,无须以法律的强制形式加以规制,而并非是该项道德义务并不重要。法院最后也以口头告诫的形式,督促赡养人履行探视义务。

    另外,法院在判决每年向郑老太支付赡养费的同时,也人性化地考虑到若能让赡养人在节日期间向郑老太支付过节费,则更有助于其履行探视义务,郑老太也可以在节日想念亲人时与子女团聚。法院综合考虑作此判决,以期能唤醒赡养人的亲情和责任。

    说法:

    据权威调查表明,目前,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正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并且大有“方兴未艾”之势。面对越来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我们在为老人们命运堪忧的同时又不得不提出的这样的质疑:白发之年居何处?虽然,把老年人送养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机构是大势所趋,但在我们这样一个讲究养儿防老的国度里,此举无疑会被看作家庭失和,儿女不孝的标志。 “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首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对儿女探望、孝敬父母进行了明确。记者以为,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却也折射出社会道德沦陷的一大退步。

    东莞市第三法院在新法出台之前,做出的这样的多少有些“超前性判决”,不得不说,这是一份充满人情味的判决。

    年少莫笑白头翁,花开能有几时红。但愿有一天,探望父母、赡养关爱老人不再是儿女们心中的法律底线,而是深藏于内心的为人准则、发自于内心的幸福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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