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提纯成饲料油,饲料油再提纯成散装食用油,散装油在粮油公司分装贴商标,又经油脂公司销往市场。8月2日,宜宾翠屏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地沟油案件,这是今年5月4日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四川审理的首例地沟油案件。
昨日,四川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四川法院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上周五,在宜宾翠屏区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成为今年5月4日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四川审理的首例地沟油案件。地沟油在乐山、仁寿、眉山等三地的公司提纯,分装,改头换面,重上餐桌,在这个链条中各家公司,有的是明知故犯,有的却并不知情,而其中一个销售目的地就是成都。
地沟油·江湖
饲料油再提纯冒充纯猪油分提油出售
案件中,处于第一环的是仁寿一家畜禽食品公司。公司老板王勇(化名)发现了这样一条“生财之道”。
2011年3月,王勇找到乐山一家动物蛋白饲料公司,购买饲料级混合油。所谓的饲料级混合油,原料就是餐厨废油、潲水油、火锅老油,通过水洗沉淀除杂质,然后脱水、脱色进行蒸馏精炼后就是成品,俗称地沟油。
因王勇的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于是,他请人伪造了一套重庆一家油脂公司的资质文件,以每吨7300余元的价格购买。
这些地沟油运到仁寿的公司后,通过提纯、降酸等方式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冒充纯猪油分提油进行销售。其中低熔点部分,贩卖给眉山一粮油加工厂,高熔点部分则与猪油混合,销售给乐山一蛋糕加工商。
地沟油·分销
粮油加工厂分装销往成都一家油脂公司
位于眉山的这家粮油加工厂,以每吨9000多元的价格购进再提纯后的地沟油,就不会再加工,直接在厂里分装、贴商标进行包装,冒充调和色拉油,销往位于成都的油脂公司。
在2011年3月到9月期间,这家加工厂的老板刘华(化名)在明知这些油是地沟油的情况下,从仁寿的畜禽食品公司共购进了260余吨的油品。这些油到达加工厂后,刘华安排工人直接将油品分装入容量为25公斤的桶内,并贴上商标出厂。
在案件审理时,这家粮油加工厂的管理人员作证说,他们包装出厂的散装油,都打上了调和色拉油的字样,其中一个品牌一般都销往成都的一家油脂公司。
地沟油·包装
贴商标打上洋产地改头换面进入市场
成都这家油脂公司的工人作证说,当这些油进入他们公司后,又会卖到成都市区的批发市场。
事实上,这些地沟油经提纯、分装、贴上商标后,就已完全改头换面,甚至打上“洋产地”。在眉山的食品加工厂,每桶散装油包装成“杰欣”、“粮鑫”牌油进行销售。在配料上会标注豆油、棕榈油,而豆油的产地标注的是美国,棕榈油标注的产地是马来西亚。眉山这家加工厂以每吨1万余元进行销售,在案发时,销售金额已达180万余元。这些油经成都的这家油脂公司,流入市场。
新司法解释后四川首案两公司老总领刑
今年5月4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高院刑二庭庭长白宗钊说,因为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针对用地沟油制作食用油,这样的反向添加行为也有了明确的刑罚依据。地沟油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在宜宾审理这起案件中,被告依法应该受到惩处。
上周五,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判决,仁寿这家畜禽食品公司的老板王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0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4年,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眉山这家粮油加工厂老板刘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