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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二度盗窃 未达数额依然构罪

2015-01-30 10:43:07  来源:张家界新闻网  作者:彭继春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张家界新闻网1月30日讯 (通讯员 彭继春)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28日他再度出手在建筑工地偷窃电线等材料。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733元,未达到湖南省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以2000元为起点),但因他是二次盗窃,日前仍被张家界市永定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10月2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为筹集毒资窜至张家界市城区华天城工地,在工地大门口发现一间工具房的房门系铁皮制成,于是采取撞门的方式进入工具房,将房间内的八卷电线、一个电锤和16只电锤钻头盗走。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湖南省关于盗窃刑事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才会立案追诉。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偷盗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因此,杨某盗窃的电线等财物已达到盗窃罪的标准,其行为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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