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2月26日讯 (通讯员 巩守信)近日,经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电脑及显示器后销赃给录像厅老板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杨某曾多次因盗窃、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3年3月份还因犯盗窃罪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但杨某恶习难改,从2014年3月至8月份先后四次入户盗窃台式、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相机等物,并将其中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及台式电脑显示器低价卖给录像厅老板王某,王某明知这些物品来路不明但因贪图便宜仍然予以收购。就在杨某屡屡得逞、自以为得计,于2014年8月份的一天再次进入民宅试图撬窗作案时,被当地居民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永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犯盗窃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