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4月13日讯 (通讯员 巩守信)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由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杨某、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杨某和高某都是永定区某乡里的人,二人平时常有来往。但高某有不良习气,不仅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过,还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份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就在高某刑满释放不久的一天上午,吸毒人员李某打电话给高某欲向其购买毒品,高某让李某在永定区南庄坪加油站附近等候,随后骑摩托车去载着杨某来到南庄坪加油站。在向杨某指认了李某后,高某指示杨某把毒品卖给李某。杨某按照高某吩咐在厕所内将一包海洛因交给李某,并收取李某100元人民币,随后三人被蹲守在厕所外的公安干警抓获。永定区人民法院认定,杨某、高某二人犯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