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5月27日 (通讯员 史廷新 智军) 朱某系慈利县某公司的军转退休职工,早年与王某结婚生育一子三女,时至1999年王某因病去世。2000年朱某又与孙某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3月,朱某又因病去世。朱某的儿子办理善后事宜后,与孙某就安葬费、抚恤金及安置生活费共计5万余元的分配发生争议。孙某认为与朱某自2000年开始一直相互照料,共同生活,同时朱某生前留有遗嘱,因此要求全额享有抚恤金等。朱某的儿子认为父亲去世后所有费用由其支付,现有财产应当先减除支出再依法分割,由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阳和司法所受理纠纷后,认为朱某的三个女儿应当追加为该案的当事人,同时抚恤金等均属于国家对死者遗属的一种补偿,朱某生前无权作为遗产处置。在就本案定性之际,司法所长便先后四次组织调解,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各方最终于5月25日达成了一致协议:三个女儿自愿放弃自己应当享有的份额,朱某的儿子与孙某基本平分相关财产,各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