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10月21日讯 (通讯员 谭林 韦婵娟) 日前,桑植县人民法院对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王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某,曾于2009年8月在四川某地行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2012年2月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多次在超市盗窃。
经查明,自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王某辗转于永定区、桑植县和慈利县多个乡镇的超市、药房、食品批发部等场所实施盗窃累计达28次,共盗取财物达18000元。3月11日王某在常德市石门县某超市行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