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低速三、四轮电动车通行秩序管理,严防低速三、四轮电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的有关要求,现就关于加强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非法非标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在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二、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在07:00—10:00、17:00—20:00期间,严禁在市城区子午路、迎宾路、崇文路、教场路、解放路、回龙路、人民路、大桥路、南正街、北正街、滨河路、古庸路等道路上行驶。
三、现有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不能注册登记的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电动车主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淘汰报废。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