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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汉电视购物遭忽悠

求助工商12315获退款

2015-09-18 10:07:06  来源:张家界新闻网  作者:本报记者 唐生英 通讯员 胡晓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张家界新闻网9月18日讯(本报记者 唐生英 通讯员 胡晓)“真的感谢你们的帮助,是实实在在的为我们老百姓着想啊……”近日,在永定工商12315处诉大厅,年过八旬的张大爷流着泪对工商执法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不久前,家住永定区王家坪镇的张大爷在电视购物频道看到一治疗风湿骨痛的药品,电视里宣传得极好。“到底是治疗药品,还是一般的保健品?”心存疑惑的张大爷打电话向商家进行咨询,商家明确回复是药物,可以治疗很多疑难杂症,于是张大爷便通过电视购物热线订购了75盒。几天后,邮政所将货物送到老人手中,老人支付现金800元。

      张大爷拆开包裹后,发现该物品并不是电视广告上所说的治疗疾病的药物,而是普通的保健品。其子女立即拨打之前的购物热线讨要说法,商家却一口咬定就是药品,不能退货。随后无论张大爷一家人怎么拨打电话,商家就是不接。张大爷家人又与镇上邮政所联系看能否退货,可得到的回复却是包裹已打开,不能办理退货。

      “我怕镇上解决不了,所以就专门进城来找你们了。”心急的老人专程来到永定工商分局12315处诉中心进行投诉。

      经调查了解,张大爷所购的“药品”其实是保健食品,包装盒上印着“保健食品”的标志和字样,其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得知张大爷是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该批次产品,永定工商12315执法人员又与王家坪邮政所、邮政局取得联系,了解到该批货款还未汇给商家。得知事情原委,邮政部门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重,同意全额退还购物货款并寄回所购物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本案中的销售商涉嫌虚假宣传且商品完好,应当依法给消费者无理由退货。

      工商提醒在进行电视、网络购物时要谨慎;收到商品时,也要仔细检查后再签收,以免产生纠纷。此外,如遇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也可直接拨打辖区工商所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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