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月3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集中精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办发电〔2020〕7号)要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疫情检查站和体温检测点要积极适应常态化管理需要,精简不必要人员,合理安排值班,规范和节约防护物资使用,坚决防止“疲劳战”造成责任落空。(二)各疫情检查站和体温检测点要明确责任到单位、到人,确保责任链条清晰、责任倒查可溯。各站点要按照“三班倒”原则合理安排人员配备,并在2月8日下午下班前以区县为单位将人员安排方案传真给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教育局205办,传真:8282059)。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8号令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和村(居)疫情防控长效机制,继续认真做好人员摸排管控工作。排查、管控责任按“条块结合”原则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社区和村(居)具体落实排查、管控措施。各集中隔离点和社区、村(居)要严格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集中定点医学观察隔离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张新冠肺炎防〔2020〕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观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张新冠肺炎防〔2020〕17号)文件要求落实管理责任,严防疫情扩散。(一)各区县、市直各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防控、管业务必须管防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防控”的要求,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疫情防控实行“双监管”。督促指导各复工复产企业全面落实“一报告六必须”疫情管控措施,即报告复工复产人员情况和疫情防护方案,做到工作和生活场所必须消毒、人员上班上岗必须戴口罩、必须量体温、就餐必须分餐制、必须有分散居住措施、必须每日报告情况。(二)“双监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级审批、备案、许可、监管的企业或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区县级审批、备案、许可、监管的企业或项目由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三)省、市、区县重点项目除行业监管外,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项目指挥部要履行所属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责任,负责检查监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市、区县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分别指导、牵头组织相关项目指挥部开展监督工作。(四)各企业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履职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产生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严肃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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