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强化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今天下午召开“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补充通知”通气会,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助力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会上,银监会发布《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在今年6月7日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 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 会上,银监会表示,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这是不是就意味着科技型小微企业更容易从银行贷到款?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在回答中国经济网记者提问时指出,这是一个政策导向。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要符合环保政策,三是企业需要具有诚信意识,有偿还意愿和能力。“对于科技型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是鼓励其发展的。所以作为一个导向,要引导银行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支持。”肖远企表示。 肖远企进一步指出,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使得支持对象能够符合国家“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整体要求。对于能够增加就业、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监管、激励四“明确” 明确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第一条目标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同时,银监会表示,第一批金融债很快就会面世,或将一两天后发行。 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明确规范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多项政策扶持中小企业 10月12日,国务院出台“国九条”加以扶持,其中包含了6条金融扶持政策及3条财税扶持政策。10月24日,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中国经济的全球机会——2011新浪金麒麟论坛”上也表示,银监会将高度关注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政策支持力度。有关专家评论称,两部门的分别表态,既是对“国九条”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放贷倾斜的有力措施。在政府各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有望较快得到缓解。 补充资料
据银监会披露,截至2011年8月末,全国小企业贷款投放继续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0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3%,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8.4%。小企业贷款余额较去年同期增长25.1%,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8.7个百分点;较年初增加1174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量多237亿元,已连续三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同时,以微型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稳步增长。截至2011年8月末,全国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4.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1.2%。个人经营性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也持续提升,从去年末的7.8%上升到今年8月末的8.8%。综合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来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余额已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7.2%。